蒸发温度-16℃沸点-16℃大浓度10.5%气体密度16KG/m³灭火极限16%
消防钢瓶定期检测可有效避免钢瓶内外壁出现问题、瓶头阀年久失效、瓶内气体错装混装等情况及使用过程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发现并排除这些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气体灭火系统是保护重要场所设备的,确保灭火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尤为重要,否则一旦遇火情,引发的损失将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家要定期检查一下消防钢瓶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Cf—该液体(保护对象)蒸气在空气中燃烧下限浓度(%,体积比); M—该液体的分子量; K—防护区高环境温度或该液体工作温度(按其中大值,温度) V—防护区的容积(m)。 本条规定了图书、档案、票据及文物资料等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应该说明,依据本规范3.2.1条,七氟丙烷只适用于扑救固体表面火灾,因此上述规定的灭火设计浓度,是扑救表面火灾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可用该设计浓度去扑救这些防护区的深位火灾。 固体类可燃物大都有从表面火灾发展为深位火灾的危险;并且,在燃烧过程中表面火灾与深位火灾之间无明显的界面可以划分,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为此,在灭火设计上,立足于扑救表面火灾,并顾及到浅度的深位火灾的危险;这也是制定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时国内外一贯的做法。 如果单纯依据《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标准所给出的七氟丙烷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的数据,而规定上述防护区的低灭火设计浓度为 7.5%,是不恰当的。因为那只是单纯的表面火灾灭火浓度,《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标准所给出的这个数据,是以正庚烷为燃料的动态灭火试验为基础的,它当然是单纯的表面火灾,只能在热释放速率等方面某种程度上代表固体表面火灾,而对浅度的深位火灾的危险性,正庚烷火不可能准确体现。 本条规定了纸张类为主要可燃物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它们在固体类火灾中发生浅度深位火灾的危险,比之其他可能性更大。扑灭深位火灾的灭火浓度要远大于扑灭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且对于不同的灭火浸渍时间,它的灭火浓度会发生变化,浸渍时间长,则灭火浓度会低一些。 制定本条标准应以试验数据为基础,但七氟丙烷扑灭实际固体表面火灾的基本试验迄今未见国内外有相关报道,无法借鉴。所以只能借鉴以往国内外制定其它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的有关数据,它们对上述保护对象,其灭火设计浓度约取灭火浓度的1.7~2.0倍,浸渍时间大都取10。故本条规定七氟丙烷在上述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为10%,是灭火浓度的1.72倍。

系统计算过程中初选充装量, 本条所做的规定,是为七氟丙烷在管网中的流动性能要求及系统管网计算方法上的要求而设定的。我国国家标准《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和美国标准《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标准》中都有相同的规定。 3.3.12 管网设计布置为均衡系统有三点好处:一是灭火剂在防护区里容易做到喷放均匀,利于灭火;二是可不考虑灭火剂在管网中的剩余量,做到节省;三是减少设计工作的计算量,可只选用一种规格的喷头,只要计算“不利点”这一点的阻力损失就可以了。 均衡系统本应是管网中各喷头的实际流量相等,但实际系统大都达不到这一条件。因此,按照惯例,放宽条件,符合一定要求的,仍可按均衡系统设计。这种规定,其实质在于对各喷头间工作压力大差值容许有多大。过去,对于可液化气体的灭火系统,国内外标准一般都按流程总损失的10%确定允许大差值。如果本规范也采用这一规定,在按本规范设计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中,按第二级增压的条件计算,可能出现的大的流程总损失为,允许的大差值将即当“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是,“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可达,由此计算得出喷头之间七氟丙烷流量差别接近20%(若按第三级增压条件计算其差别会更大)。差别这么大,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来说,要求喷射时间短、灭火快,仍将其认定是均衡系统,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述制定允许大差值的方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管网各喷头工作压力差别,是由系统管网进入防护区后的管网布置所产生的,与储存容器管网、汇流管和系统的主干管没有关系,不应该用它们来规定“允许大差值”;更何况上述这些管网的损失占流程总损失的大部分,使终结果误差较大。 本规范从另一个角度考虑——相互间发生的差别用它们自身的长短去比较来考虑,故规定为:“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之间的大差值不应大于20%”。虽然允许差值放大了,但喷头之间的流量差别却减小了。经测算,当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大差值为20%时,其喷头之间流量大差别仅为10%左右。